本条件适用于全省从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之间笔译、口译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专业技术人员设初级、中级和高级职称。
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的名称依次为三级翻译、二级翻译、一级翻译、译审。原助理翻译对应三级翻译,原翻译对应二级翻译,原副译审对应一级翻译,原译审不变。
(1)二级翻译职称申报业绩成果
取得三级翻译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完成翻译、初审任务40万字以上。
2.业务工作成果获得县(市、区)级及以上国家行政机构奖励2次以上。
3.独立完成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独立完成代表本人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的翻译作品5篇以上。
(2)一级翻译职称申报业绩成果
取得二级翻译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业务工作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国家行政机构奖励1次以上。
2.业务工作成果获得州(市)级以上国家行政机构奖励2次以上。
3.完成翻译、初审、复审任务80万字以上,其中初审、复审字数不少于50万字。
论文、著作要求取得二级翻译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发表独立撰写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表达。
2.在国际性或全国性翻译专业学术会议上发表、宣读交流论文2篇以上;或在省(部)级专业学术会议上发表、宣读交流论文3篇以上。
3.独立承担完成本专业省(部)级研究课题1项以上,或州(市)级研究课题2项以上。
4.出版独立完成的译著1部以上;或合著(译)出版、播出的译文本人承担内容在8万字以上(且占全部内容60%以上)。
(3)译审职称申报业绩成果
取得一级翻译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业务工作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国家行政机构奖励2次以上。
2.业务工作成果获州(市)级以上国家行政机构奖励3次以上。
3.审稿、定稿量不少于150万字,其中定稿量不少于80万字。
4.承担过2本以上专著的责任翻译工作。
论文、著作取得一级翻译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发表独立撰写翻译专业论文3篇以上,其中至少有2篇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表达。
2.在国际性或全国性翻译专业学术会议上发表、宣读交流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或在省(部)级专业学术会议上发表、宣读交流本专业论文4篇以上。
3.主持或承担完成本专业相关省(部)级以上研究课题2项以上。
4.出版独立完成的译著2部以上,每部作品须10万字以上;或出版独立完成的译著1部(字数在10万字以上),独立发表的翻译专业论文2篇,其中至少有1篇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表达。
5.合著(译)出版、播出的译文本人承担内容在20万字以上(且占全部内容60%以上)。